原以為自私又理盲的不少
沒想到愚蠢法盲的也很多
沒想到愚蠢法盲的也很多
丁志叁,是原名,fb這裡方便故知尋找罷了,不用勞煩畫框。我不會像佘小姐,東窗事發後患得患失,一下改英文名,一下又添回括弧中文名。
要提告請便,身分證名字:丁千乘,請勿誤植自誤。
『保留法律責任追訴權』是人云亦云,心虛+恐嚇或嚇阻之說法,毫無法律效力。辦教育,別鬧笑話。
貴會提告時限在106年9月21日17:01前,湊個整數,9月底前小弟皆認帳,歡迎尋求教育局與社會局背書。
同樣的,指稱小弟心懷不軌之人,半年內,本人也有提起加重毀謗告訴之權利。
提醒你們,好好去研究何謂公益性社團法人,別以為拿民法總則就能嚇唬人,其他相關條文與民法總則施行法才是正解,駝鳥心態,自欺欺人。
關於張簡立紘、楊湘潔…等人詐欺取財之訴,已進入司法程序,清白與否,非聲明能辯。
105年10月11日雄院和燈105法登社字第65號函,省得小弟申請調查證據。謝謝,抄收~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