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民法就法人之成立,均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,採「法人法定主義」,並以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登記為其成立要件。
公益社團設立,須有法律依據,為『許可主義』,其所依據的法律為
民法
第46條
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,於登記前,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。
社團之登記
民法
第25條
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,不得成立。
第30條
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,不得成立。
民法總則施行法
第十條第一項
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,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。
從而,公益社團應於獲得目的事業機關許可後,至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完畢,始取得法人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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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教育局的審議會報告裡,不敢提及高雄市華德福教育協會,而只是語焉不詳的要求去登記,是誰必須去登記?只是單純的補正程序?別笑死人了!
從放水、到偷偷的暗度陳倉,都是因為做了虧心事!
拿著民法總則招搖撞騙,正如同高舉華德福教育旗幟違法斂財,是一樣的詭計!
去告我吧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