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方奔走後,終於得到承租中崙國小校舍施教的機會,惟校方要求必須以社會團體的名義承租。於是成立了『高雄市華德福教育協會』,由協會興辦『中崙華德福共學園』(105年7月,針對詐欺行為提告後,被告於106年2月13日偵查庭中一再強調協會是法人,令人起疑竇。事後再查,原來協會在當時只是社會團體,並非法人,屬於協辦的角色。團體共學園是依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」,由家長共同辦理,張簡X立紘只是代表家長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之代表人)。
『共學團體』由高雄市教育局『國小科』輔導與督導。
『協會』則因屬人民團體,必須按『人民團體法』的相關法規運作,由高雄市社會局『人團科』管制與監督。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、監事,就會員(會員代表)中選舉之。
是故『中崙華德福共學園』原始第一屆十幾位學生的父母,同時有了家長、協會會員或者協會理、監事的多重身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