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是,非營利之教育團體,會址不避嫌地設於“理事長夫妻”私人營利處所,曾經不短的時間,該營利場所的店名還在FB與共學團體連結!是敏銳度差?還是明目張膽?多少共學團體內、外的家長,因而前往消費?
這樣的共學團體,當然是非營利。因共學團體而來的個人營利呢?
藉非營利事業而營利,對共學團體運作有疑慮之家長,卻被說成主張商業辦學!
反映老師不當管教的家長,也被說成在爭奪經營權。爭奪什麼經營權呢?
105/04/10,本人以書面公開信,明確說明105/03/18臨時會員大會處處謬誤,並指出協會理事長必須下台。
有在校家長表示,不是下台就可以解決問題,沒錯,不能解決問題。
指出必須下台,不提利用非營利而營利的行為,已經給了最大、最平坦的下台階了。
至今,看到的卻是犯錯者沒有自省能力的戀棧,戀棧權?戀棧利?
該提醒的提醒了幾個月,存證信函要求說明的,至今不予理會。
給予認錯的機會,不計其數。
很不願意走司法途徑,更何況現在的台灣司法還真的要看運氣,遇到恐龍,正義依舊龜縮。
但是......扛著勇氣,繼續前進!